(2017)豫0305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牛小训与洛阳市益海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小训,洛阳市益海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200号原告:牛小训,1949年8月9日出生,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市益海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向阳小区1-2-701。法定代表人:海巧云。职务:董事长。原告牛小训诉被告洛阳市益海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牛小训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小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