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佩、班玉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佩,班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桂1081执80号申请执行人杨佩,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班玉珍,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原住广西田东县,现住靖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佩与被执行人班玉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桂108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班玉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佩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73721.0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44元,申请执行费1006元。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班玉珍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于2017年3月7日划拨被执行人班玉珍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田东县支行飞马分理处(账号为:62×××77)的存款40000元至本院账户,再经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说理,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自动履行33721.05元。据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80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