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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家标诉李雄、许世英、李达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家标,李雄,许世英,李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1805号原告梁家标,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流市,现住北流市,委托代理人甘燕明,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告李雄,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告许世英,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告李达华,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原告梁家标诉被告李雄、许世英、李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以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家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家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家标负担。审判员  赖美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小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