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2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杜震海与韩合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震海,韩合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867号原告杜震海,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韩合旺,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震海诉被告韩合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震海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震海负担。审判员  琚红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书记员  刘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