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杜震海与韩合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震海,韩合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867号原告杜震海,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韩合旺,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震海诉被告韩合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震海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震海负担。审判员 琚红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书记员 刘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