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7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望平、胡正等与上海泛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望平,胡正,陈琳,朱月眉,陈志坚,上海泛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237号原告:周望平。原告:胡正。原告:陈琳。原告:朱月眉。原告:陈志坚。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次文、孙瑶,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泛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原告周望平、胡正、陈琳、朱月眉、陈志坚与被告上海泛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望平、胡正、陈琳、朱月眉、陈志坚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张 莲人民陪审员 吴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盈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