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蒋雪梅与杜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雪梅,杜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465号原告:蒋雪梅,女,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居林,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瑜,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明强,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蒋雪梅诉被告杜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本院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雪梅负担。审 判 长 杨 妍代理审判员 滕长江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茂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