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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蒋雪梅与杜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雪梅,杜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465号原告:蒋雪梅,女,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居林,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瑜,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明强,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蒋雪梅诉被告杜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本院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雪梅负担。审 判 长  杨 妍代理审判员  滕长江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茂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