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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梁超环、张树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超环,张树信,王永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梁超环,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晗,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张树信,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王永兰,女,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梁超环与被执行人张树信、王永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超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树信、王永兰按上述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内容共同赔偿715405.32元给申请人,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452元、执行费955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张树信、王永兰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张树信在银行有存款,并以(2017)桂0821执177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树信的银行存款3625.85元。此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树信、王永兰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超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树信、王永兰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廖培华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浩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