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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陶仕兵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仕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31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仕兵,男,2012年11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2017年1月2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仕兵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渝0113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陶仕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陶仕兵退赔被害人王某某损失26000元。原审被告人陶仕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宏、代理检察员程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仕兵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仕兵当庭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对陶仕兵申请撤回上诉无意见。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陶仕兵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陶仕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仕兵撤回上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3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蒋学武审判员 卢俊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