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继春与被执行人卢辛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春,卢辛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95号申请人李继春。被执行人卢辛亚。申请人李继春与被执行人卢辛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的(2015)陕0527白水民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卢辛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母代收了法律文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具体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贵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