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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继春与被执行人卢辛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春,卢辛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95号申请人李继春。被执行人卢辛亚。申请人李继春与被执行人卢辛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的(2015)陕0527白水民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卢辛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母代收了法律文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具体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贵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