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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盛贵江、张维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盛贵江,张维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251号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俊海,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国君,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非事业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世,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非事业部职工。被告:盛贵江,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张维生,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盛贵江、张维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计946元,由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左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