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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党相海与被告王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相海,王苏平,党相海,王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490号原告党相海,男,汉族,住澄城县交道镇交道村*组。被告王苏平,男,汉族,住澄城县庄头镇越家庄村*组。原告党相海与被告王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党相海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相海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党相海负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开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