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党相海与被告王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相海,王苏平,党相海,王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490号原告党相海,男,汉族,住澄城县交道镇交道村*组。被告王苏平,男,汉族,住澄城县庄头镇越家庄村*组。原告党相海与被告王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党相海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相海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党相海负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开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