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喻进贤、熊运财滥用职权、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进贤,熊运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1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进贤,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南昌市新建区林业局高级工程师,住南昌市新建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熊运财,男,1955年9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中共党员,原新建县金桥乡林管站站长,住南昌市新建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进贤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熊运财犯贪污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进贤、被告人熊运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为推进“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洪办发(2009)20号)实施方案,同年11月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洪府发(2009)140号)实施细则通知。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南昌市人民政府又制定了(洪府发(2012)8号、洪府字(2012)52号)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规定:单个花卉苗木基地新增连片不少于300亩,排灌设施完备,养护措施到位,主栽特色品种明显,经验收合格的苗木基地由市县财政各一次性奖补500元/亩。原新建县人民政府就上述通知、意见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意见,原新建县林业局也为做好该项工作专门做了分工、部署。根据原新建县林业局工作安排,2011-2013年度被告人喻进贤担任原新建县金桥乡驻乡技术员,负责该乡造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自查验收工作。在履行南昌市花卉苗木基地财政奖补资金提报验收过程中,被告人喻进贤明知2011-2012年度金桥东和村,2012-2013年度金桥小桥村两苗木基地均不符合申报条件,在实地验收时勾图造假,虚报面积,致使花卉苗木基地财政奖补资金被骗领,共计人民币44.5万元。2011-2013年度,被告人熊运财利用其担任新建县金桥乡林管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伙同新建县常情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万某(另案处理)采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伪造土地租赁合同等手段,虚报苗木基地面积,冒领南昌市财政苗木基地奖补资金,共计44.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熊运财从中分得账款16万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喻进贤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共计人民币44.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运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4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喻进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熊运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喻进贤系南昌市新建区林业局驻乡镇技术员,被告人熊运财系原新建县林业局金桥林管站站长。2009年9月,为推进“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实施方案》(洪办发(2009)20号),同年11月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实施细则》(洪府发(2009)140号)。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南昌市人民政府又制定了(洪府发(2012)8号、洪府字(2012)52号)两个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规定:单个花卉苗木基地新增连片不少于300亩,排灌设施完备,养护措施到位,主栽特色品种明显,经验收合格的苗木基地由市县财政各一次性奖补500元/亩。原新建县人民政府就上述通知、意见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意见,原新建县林业局也为做好该项工作专门做了分工、部署。根据原新建县林业局工作安排,2011-2013年度被告人喻进贤担任原新建县金桥乡驻乡技术员,负责该乡造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自查验收工作。在履行南昌市花卉苗木基地财政奖补资金提报验收过程中,被告人喻进贤明知2011-2012年度金桥东和村,2012-2013年度金桥小桥村两苗木基地均不符合申报条件,在实地验收时勾图造假,虚报面积,致使花卉苗木基地财政奖补资金被骗领,共计人民币44.5万元。2011-2013年度,被告人熊运财利用其担任新建县金桥乡林管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伙同新建县常情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万某(另案处理)采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伪造土地租赁合同等手段,虚报苗木基地面积,冒领南昌市财政苗木基地奖补资金,共计44.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熊运财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16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喻进贤于2016年10月10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熊运财于2016年10月17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9日扣押被告人熊运财涉案赃款人民币16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上半年金桥乡林管站站长熊运财跟我说,你在大塘的苗木基地要报补贴,我们金桥也有苗木基地,要不以你常情合作社的名义帮我报一下,正好我们林业局的司机聂某有一块苗木基地想报补,但是面积不够,前进村陈某2书记那里也有一块苗木基地,想把它们放在一起,以你常情合作社的名义报。过了几天,县林业局副局长夏承良的司机聂某打电话给我说,苗木基地很快就要下来勾图,我在东和村跟你的基地隔壁也有一块苗木基地,到时候合在一起报,如果有补贴,除掉开支,按照面积分钱,我说可以。大约过了半个月左右,熊运财打电话给我说县林业局技术人员下来勾图,要我赶到现场来。我到了金桥东和村基地后,看到驻大塘、金桥的技术员喻进贤和熊运财及几个林业局的人在现场等我。熊运财当着喻进贤的面说,勾的有什么用,这边是陈某2的,那边是聂某的,这种情况哪有补贴。我说不管有没有用,到时候有补贴是哪个就归哪个。喻进贤当面又交代我说到时候是哪个的钱一定要给人家,熊运财也说有补贴当然是哪个的就要付到哪个去。这样喻进贤就把陈某2和聂某的面积都勾到了新建县常情花木合作社的名下。后来我在大塘的基地也是这样,喻进贤也把我的和旁边杨老板的基地一起勾到了新建县常情花木合作社的名下,同时叮嘱我和大塘林管站站长程某说到时候钱一定分到人家去,我说一定会给,程某也说到时候按面积分。当年下半年,驻乡镇的技术员又带了市林业局的人员到我的基地勾图验收。金桥勾了302亩,获得补助15.1万元,聂某提出要28000元,但是后来我没给这么多,我还给了60000元现金到东和村支部书记陈某3,让陈某3转给陈某2。2012-2013年度,小桥村588亩的奖补也是熊运财运作的,勾图时熊运财通知我到了现场,怎么勾的我也不懂,都是熊运财和喻进贤去勾。勾完之后他们跟我说勾到了500多亩。后来市林业局来验收了一次,验到了多少亩我也不知道。但小桥村苗木基地实际上只有220亩。到了2014年11月份的一天,熊运财到我公司找我并带来了一张项目用款申请表,说小桥村的奖补马上下发,要完善一些手续,向县林业局提交租地合同。熊运财说我与熊家村签订的那份合同面积不够,叫我重新做过一份合同,把面积改大,面积要大于验收到的588亩。我说改了没用。熊运财说他会带到村里去盖章(熊运财的堂弟是小桥村的支部书记)。我就按照熊运财的意思重新做了一份合同,面积改成了640亩,还加盖了常情合作社的公章。合同做好了我交给熊运财,熊运财又叫我在用款申请表的申请单位栏上填“新建县常情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几个字,填好后,他把申请表和合同一起带走了。过了一段时间,补贴就到账了。东和村和小桥村报的两个共计44.5万元,其中东和村15.1万元,小桥村29.4万元。熊运财分了22万,聂某分了2万,陈某2分了6万,剩下我自己得了。上面来勾图都是我接待的,2012年勾图,我送了喻进贤三节,每个节都是两条烟,一开始是硬中华,后来两个节是蓝芙蓉王。另外勾图当天我还包了一个500元的红包给喻进贤。2、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我在金桥东和村有个40亩左右的苗木基地,跟陈某2的苗木基地就隔了一条马路。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开车送林业局驻金桥乡的技术员喻进贤到金桥乡东和村的苗木基地现场勾图,喻进贤在勾图的时候征得了我的同意,把我的那40亩苗木基地也一起勾进去了。熊运财说有补贴会给我。我知道当时南昌市花卉苗木基地奖补的政策,要求新增连片300亩以上,每亩补500元。到2014年年初我得知2011年的奖补下发了,我就问熊运财要钱,熊运财就叫我打电话给万某。我打电话给万某之后,过了几天他就转了20000元到我账户上,我觉得少了,还跟万某吵了一架。3、证人熊某1的证言,证实2010-2013年,新建县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驻乡镇技术人员中,我局技术员喻进贤负责溪霞、金桥、大塘。该工程对花卉苗木基地新增连片30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500元。具体是各乡镇林管站将本乡造林地块上报驻乡镇技术员,由驻乡镇技术员进行验收勾图后,上交规划设计组汇总,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形成《关于呈报新建县“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县级自查成果材料的报告》上报南昌市森建办,市森建办收到报告后会组织人员下来验收,市里验收通过了才能下拨奖补资金。4、证人饶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至2015年5月,我在金桥分管了林业工作,2014年10月之前金桥林管站的站长是熊运财,之后是陈某1。金桥东和村的陈某2有个苗木基地,小桥熊家自然村有个万某的苗木基地,具体面积我不清楚,林管站长最清楚。2013年年底的时候,林管站熊运财拿了一张万某的造林验收资料给我签字,2014年熊运财退下去不久拿过一个新建县常情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项目用款申请表给我签字。这两张表上面乡镇签字“饶某”是我签的,但用款申请表上项目所在地单位意见“情况属实、同意上报”和日期“2014.11.12”都不是我签的。这两张表上的事由和数据是不是真实的我不清楚,熊运财给我签的时候说不要紧,上面都会验收把关的,给我签字就是完善一下手续,我信任熊运财,就没有多问。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我从2013年8月开始担任金桥乡林管站副站长,2014年10月开始担任站长。2013年3月份,有个叫万某的在小桥熊家自然村租了约140亩荒山,搞了个苗木基地。万某没有在这块140亩的地周边或附近租其他的地,也没有单独租村民的地。6、证人熊某2、熊某3的证言,均证实2013年3月份,新建县常情花木种植合作社的万某在我们村租了约140亩荒山搞苗木基地,涉及到村里60多户,每户都签了字。万某除了租这140亩地外,没有在周边或者附近租其他地。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新建县长堎镇前进村的党支部书记,江西上天岭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上天岭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是2010年8月注册成立的,主要从事苗木种植业务。我们公司2010年10月份在金桥乡东和村租了123.7亩土地专门用于苗木种植,这个有《土地租赁协议书》的。这个苗木基地在东和村三面是水田,一面是公路,没有和其他的苗木基地相邻。我不认识万某,也不知道新建县常情花木种植合作社。我记得这个月初(即2016年9月),东和村的书记陈某3带着金桥乡退下来的一个老林管站长在北郊找到我,说一笔13500元的国家政策性苗木种植补助资金要给我。因为是退下来的林管站长,又是村书记带来的,我就收下来了。8、证人熊某4的证言,证实我是金桥乡小桥村村委会主任,小桥熊家自然村租了一些地给万某,但是没有通过村委会。小桥熊家自然村与新建县常情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的640亩《荒山承包合同》的公章是小桥村委会的公章,是2014年年底我堂兄熊运财拿给我盖的,他叫我在合同上盖个村里的章证明一下合同的真实性,我又比较信任我堂兄,所以没看合同内容我就盖了章。熊家自然村租了地给万某,但是没有640亩这么多,听说只租了100多亩。9、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我从1988年起就是金桥乡东和村的党支部书记。我记得2010年的时候长堎镇前进村的党支部书记陈某2在我们村租了120多亩地搞苗木基地,跟陈某2的苗木基地隔了条马路还有一个比较小的苗木基地,是县林业局司机聂某跟我们村村民陈学勇一起搞的,面积40亩左右。上个月初(即2016年9月),熊运财突然打电话给我说有事要我帮忙,有笔钱要我转给陈某2。见面的时候他说他帮陈某2从县林业局领了一笔补贴款,好长时间没给陈某2,他跟陈某2也不熟,叫我带他去当面给钱给陈某2。当天我就带熊运财去见了陈某2,熊运财当面给了陈某213500元,具体什么钱我不知道。回来的路上我问熊运财还有没有其他人领了陈某2的补贴,熊运财说万某用陈某2的苗木基地申报了补贴,我说那我们去找万某把陈某2的补贴款要过来。我们到万某的公司找到万某,他自己也承认用了陈某2的苗木基地申报补贴,问我陈某2的苗木基地面积是多少,我说200多亩,万某说上面补贴标准是300元每亩,我就问万某要了60000元,并以陈某2的名义打了收条给万某。拿到钱以后我联系陈某2说这个事,陈某2说这个钱是什么名堂他不清楚,要我退回去。我和熊运财又把钱给退到万某的公司,当时万某联系不上,公司只有他侄子跟另外一个合伙人在,他们交代公司的一个女的收下了这60000元钱。10、证人裘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08年9月起是溪霞镇林管站长,溪霞镇有四个规模较大的苗木基地,都是2011年新增的,面积都在300亩以上,具体要以技术员勾图确定的面积为准。林业局驻溪霞的技术员在2014年以前是喻进贤,之后是邓超。11、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文件(洪办发[2009]20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洪府厅发[2009]140号)、南昌市人民政府文件(洪府发[2012]8号)、南昌市人民政府文件(洪府字[2012]52号)、新建县人民政府文件(新府发[2012]7号)、新建县林业局文件(新林文[2011]95号)、新建县“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新森建办[2012]11号)等,证实被告人喻进贤作为新建县林业局驻金桥乡技术员在2011-2013年期间,违反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共计人民币44.5万元;被告人熊运财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材料的方式,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44.5万元。12、2011-2012年度南昌市林业局对新建县申报苗木基地奖补资金检查验收材料,证实2012年8月4日全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花卉苗木基地及速生丰产林基地检查验收卡上记载:新建县金桥乡东和村申报奖补的花卉苗木基地面积为302亩。13、2012-2013年度南昌市林业局对新建县申报苗木基地奖补资金检查验收材料,证实2013年9月11日全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片林造林检查验收卡上记载:新建县金桥乡小桥村申报奖补的花卉苗木基地上报面积为639亩,核实面积588亩。14、新建县金桥乡小桥村熊家自然村与新建县常情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证实2013年3月1日,万某在金桥乡小桥熊家自然村承包了140亩左右的土地。15、新建县金桥乡东和村委会与江西省上天岭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证实2010年10月1日,陈某2在金桥乡东和村承包了123.7亩土地。16、财政资金入账通知书、收据、新建县林业局“森林城乡、绿色通道”项目用款申请表、全县“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片林造林自查验收卡、新建县金桥乡2012年度苗木花卉基地设计图、新建县金桥乡小桥村2012年苗木花卉基地建设作业设计,证实2014年11月,新建县常情花木种植合作社上报花卉苗木基地面积639亩,核实面积588亩,共计补助人民币294000元。17、新建县金桥乡小桥村熊家自然村与新建县常情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证实万某伪造了一份承租面积为640亩的假合同。18、借记卡查询明细,证实2014年3月19日,聂某收到万某分给其的东和村苗木基地奖补款人民币20000元。19、万某另案处理证明,证实万某因涉嫌其他犯罪,安义县公安局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其与熊运财共同贪污的证据材料一并依法移送处理。20、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喻进贤于2016年10月10日主动到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被告人熊运财于2016年10月17日主动到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投案。21、认罪书,证实被告人喻进贤对涉案的两起犯罪事实表示认罪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理。22、被告人熊运财的供述,供认2012年年初,县林业局通知各乡镇申报苗木基地奖补资金,当时金桥东和村陈某2正好有个苗木基地,我就找到万某商量,最后商定用陈某2的苗木基地,以万某的“新建县常情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申报,如果有奖补到时两人再来分。之后我就上报到了县林业局。不久后,县林业局通知我他们要来现场勾图,我马上通知万某到现场,县林业局负责金桥勾图的技术员就是喻进贤,和喻进贤一起到场的还有司机聂某等人。喻进贤在勾图的时候,聂某说他在东和村陈某2的苗木基地旁边也有一个苗木基地,叫喻进贤帮他勾到图里面去,喻进贤答应了。我在现场引领喻进贤勾图,并提醒喻进贤将总面积勾到300亩以上,否则勾了跟没勾一样。这样喻进贤就将东和村的苗木基地勾成了302亩。2012年9月的一天,市林业局在县林业局有关人员的陪同下,到东和村苗木基地验收,他们也只是在现场大概看了一下,还是依据前面喻进贤勾的图和数据,填了一张全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花卉苗木基地检查验收卡,并要求市县乡在场人员签字。2013年年初,万某在小桥村租了140亩地,并于当年春天种满了苗木。不久县林业局又通知各乡镇报苗木基地奖补资金,我收到通知之后就跟万某商量,说我先报上去,等喻进贤来勾图的时候,由万某来跟喻进贤沟通,我在旁边打边鼓,有奖补我们再来分。报上去不久,喻进贤便下来勾图,我把喻进贤带到了现场,万某就跟喻进贤介绍他小桥村基地的规模情况,喻进贤是个不讲原则的人,万某怎么说他就怎么勾,我在旁边打圆场。这样一个140多亩的基地被喻进贤勾成了639亩。2013年9月的一天,市林业局的人来验收,我通知万某到场,他们也没认真验收,还是依据前面喻进贤勾的图和数据,填了一张全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片林造林检查验收卡,将勾图数据从639亩减为588亩,并要求在场人员签字,这次我没有签。到了2014年11月,我刚从金桥林管站长的位置退下来不就,得知2013年申报的小桥村的奖补资金已经到县里来了,县林业局通知各乡镇办理领取奖补资金手续,并要求上交基地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我在县林业局领了一份项目用款申请表,然后去找到万某,告诉他小桥的奖补资金下来了,现在要完善手续,因为我们上报的是639亩,市局核实面积588亩,我们要提交一份639亩以上的合同给县局备案,否则材料过不了关一样领不到资金。万某就按我的意思做了一份面积为640亩的假合同,为了让合同显得真实,我还叫我弟弟在假合同上加盖了小桥村的公章。然后拿给喻进贤填好了相关内容,再拿去给金桥乡分管林业的饶某书记签字并盖了金桥乡人民政府的公章。之后我又拿给喻进贤叫他在验收组意见栏签字,喻进贤签字的时候发现项目所在乡地单位意见栏里只有饶某的签名,没有意见,就在上面代写了“情况属实,同意上报”的意见。喻进贤签字后,我将该表和伪造的假合同等材料一并给了他。2015年年初这笔29.4万的奖补就拨到了万某的账上。这两次申报奖补资金都申报到了,东和村的15.1万元是2014年上半年发的,小桥村的29.4万元是2015年上半年发的。我从这两笔钱里面分到了一共160000元,给了聂某20000元,本来想通过陈某3转60000元给陈某2的,因为东和村是用陈某2的苗木基地报的,但是陈某3接到万某的60000元不久,万某就出事,我们就一同把这60000元退给了万某的一个合作伙伴,当时万某的侄子也在场,钱是万某公司财务的一个女的收的。23、被告人喻进贤的供述,供认2011-2013年度,我是新建县林业局驻金桥乡技术员。2012年上半年,我驻点的金桥乡林管站长熊运财向我报告金桥乡东和村有个苗木基地要申报财政奖补,要我去实地勾图验收。我根据局里的工作安排,在熊运财的引导下,到东和村实地查看,面积只有170亩左右,熊运财和我局司机聂某强烈要求我帮勾到300亩以上,我碍于同事情面,就将该基地面积勾成了302亩。当时聂某说东和村这个苗木基地有一部分面积是他的,要我帮他勾进来。熊运财说面积加起来不到300亩的话,勾了等于没勾,补不到钱的。当时勾图只是确定基地所在村,后来熊运财口头报给我东和村这个基地经营主体是新建县常情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老板是万某。2012-2013年度,金桥乡林管站长熊运财说金桥乡新增六个苗木基地,都要申报奖补,要我去实地勾图验收。我根据局里的工作安排,在熊运财的引导下,到东某、凤某、上桶、小桥四个村的苗木基地逐一实地查看,熊运财都要我勾了图。这六个苗木基地只有小桥村的一个基地勾到了400亩,这个400亩的面积是有水分的,当时勾图的时候熊运财通知这个基地的老板万某到了现场,我工作也不认真,万某怎么说我就怎么勾。熊运财作为林管站长,对本辖区的苗木种植情况是非常清楚的,他也没具体指明哪些是万某的基地,熊运财和万某一起说那个地方所有苗木都是万某的。勾完图当天,万某请我吃了饭,还拿了条硬中华给我。《新建县2012-2013年度新增花卉苗木基地造林设计图-金桥小桥-6樟-400》、《全县“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片林造林自查验收卡》、《新建县林业局“森林城乡、花园南昌”项目用款申请表》这些都是我填写的,上报面积和核实面积都不真实。2011-2012年度申报奖补15.1万元,2012-2013年度申报奖补29.4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喻进贤在任原新建县林业局驻乡技术员期间,受政府委托,负责国家花卉苗木基地财政奖补资金的验收工作,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共计人民币4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熊运财在任原新建县林业局金桥乡林管站长期间,受政府委托,负责国家花卉苗木基地财政奖补资金的申报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4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喻进贤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熊运财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运财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进贤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熊运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宜人民陪审员 杜玉林人民陪审员 余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熊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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