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舒城县城关镇代军麻将机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舒城县城关镇代军麻将机销售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初32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6107153B。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城县城关镇代军麻将机销售部,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古城路中段。经营者:贾代军,男,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城县城关镇代军麻将机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 武审判员 魏晶晶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贵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