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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淄博天威燃料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鑫鼎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天威燃料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鑫鼎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天威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开发区平堵沟桥东首。法定代表人:张向海,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省晋城市鑫鼎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新市东街115号梅花大厦8号楼。法定代表人:李福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淄博天威燃料有限公司与晋城市鑫鼎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晋城市鑫鼎盛工贸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年××月××日书 记 员  周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