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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执1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史莲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史莲莲,戴亿,史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126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州市人民路371-377号。代表人:俞霁云,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史莲莲,女,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戴亿,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史香林,男,195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南浔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02执126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史香林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唐衙街11号1-2层房产(含装修),2017年5月11日,买受人丁淑雅(女,汉族,1995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文苑三村288幢602室,公民身份号码:)以总价人民币14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史香林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唐衙街11号1-2层房产(含装修)[权证号:110228180,湖土国用(2014)第00623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丁淑雅(女,汉族,1995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文苑三村288幢602室,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丁淑雅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丁淑雅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丁淑雅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