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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7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7748单忠与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东社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忠,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东社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7748号原告:单忠,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如,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振炎,南通市金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东社卫生院,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法定代表人:易金培,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该院员工。原告单忠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东社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5月3日向原告单忠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单忠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单忠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审判员  季敬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