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委字第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贻新与被执行人蔡清哲、黄英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贻新,蔡清哲,黄英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委字第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贻新,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清哲(英文名:JOHNCAI),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多米尼克公民,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黄英瑜,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陈贻新与被执行人蔡清哲、黄英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贻新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黄英瑜名下泉州市安海镇×××××房产,申请执行人陈贻新依法受偿300466元,至今被执行人尚欠陈贻新23292**元及利息未偿还。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英瑜名下安海镇×××××房产并进入拍卖程序中,另将蔡清哲、黄英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船舶、银行、土地、房产、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