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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唐桂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桂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737号罪犯唐桂泉(曾用名:唐欣),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2日,重庆市渝北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2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5月15日被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假释。因犯盗窃罪,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1)渝北法刑初字第9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桂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被假释的余刑二年零五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纳28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6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5年10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桂泉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桂泉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唐桂泉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桂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提交的证明材料,能证实其妻子和女儿享受低保的事实,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财产刑大部分未执行以及未退赔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桂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绍云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