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来孩与陕西汇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来孩,陕西汇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陈来孩。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白杨白杨东130号。被执行人陕西汇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南段68号。法定代表人张晨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来孩与被执行人陕西汇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来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8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汇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完上述判决义务。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铭泰审 判 员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付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