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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翠萍与被执行人殷小梅、鲁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萍,殷小梅,鲁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3242号申请人:李翠萍,女,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李晓春,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殷小梅,女,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鲁庆丰,男,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李翠萍与被执行人殷小梅、鲁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殷小梅、鲁庆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李翠萍借款本金30万元级利息(其中20万元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0万元自2015年4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5%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殷小梅、鲁庆丰对上述借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17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申请书、执行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振飞审 判 员  章跃辉审 判 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审判员  胡元川书 记 员  刘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