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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傅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被执行人傅怀军,男,195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傅怀军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的(2017)京0116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傅怀军作出的京规划国土(怀)土罚字(2016)第05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拆除傅怀军在怀柔镇刘各长村东非法占用的978.09平方米(1.47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傅怀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傅怀军继续履行。日后,待被执行人傅怀军具备拆除条件具备的,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