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5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杨艳波与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波,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098号原告杨艳波。被告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8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波诉被告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艳波负担。审判员  王庆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鞠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