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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初字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朱绪益诉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绪益,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字27号原告朱绪益,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任杰,邵阳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海军,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原告朱绪益诉被告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绪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朱绪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慧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刘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