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25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降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降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5刑初6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降泽,男,1986年1月5日出生,藏族,文盲,住四川省道孚县。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3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降泽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5月25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降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降泽与索郎(已判决)、仁青多吉(已判决)在天全县乐英乡安乐村六组,用工具将被害人向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五菱宏光牌面包车盗走。该车被葛卡派出所挡获,并于2016年1月21日发还向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42615元。2017年3月9日,被告人降泽被民警抓获。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降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2615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降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理。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口信息、发还物品清单、(2016)川1825刑初61号判决书;2、证人索朗、仁青多吉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降泽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天价认字〔2016〕4号意见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降泽参与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2615元,构成盗窃罪,属于犯罪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降泽与索朗、仁青多吉系共同犯罪,三人之间无主从犯之分;降泽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降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降泽的刑期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封玉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