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陈属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陈属木,肖火仲,陈锦丽,肖重裕,陈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街339号。负责人:陈晓鹏,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属木,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安溪县。被执行人:肖火仲,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安溪县。被执行人:陈锦丽,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安溪县。被执行人:肖重裕,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安溪县。被执行人:陈秋凤,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安溪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陈属木、肖火仲、陈锦丽、肖重裕、陈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58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属木、肖火仲、陈锦丽、肖重裕、陈秋凤偿还借款人民币79848.5元及利息、罚息、以及律师费30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我院即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另,又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其下落,被执行人均不在家。综上,经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王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