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玉华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华,刘进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2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华,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后刘乡张庄村委孔楼。被执行人刘进良,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张楼镇邢桥村委宋庄**号。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与金雀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尹晓强,该公司经理。王玉华申请执行刘进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已按判决书履行了有关义务,被执行人刘进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家中无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723执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