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徐凤娇、杨仕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徐凤娇,杨仕进,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9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金园路*******号。负责人:邢益玲,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乃忠,男,1965年10月7日,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蔡计存,男,1962年9月12日,汉族,住广东省已结案江城区。被告:徐凤娇,女,汉族,1971年8月2日生,户籍地:阳江市阳东区,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杨仕进,男,汉族,1964年8月2日生,户籍地:阳江市阳东区,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漠江花园9号楼1-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周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诉被告徐凤娇、杨仕进、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撤回对被告徐凤娇、杨仕进、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2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姚水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敖惠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