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文峰、张丽等与保定市清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峰,张丽,保定市清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新行初字第12-1号原告张文峰,男,汉族,1965年7月4日生人,安徽省界首市,现为清苑县臧村镇西臧村张文峰肉制品加工点业主。原告张丽,男,汉族,1988年4月3日生人,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李丽艳,保定市新市区先锋街为民法律服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保定市清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清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清苑区迎宾西街88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峰,局长。委托代理人许双全,河北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静,保定市清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峰、张丽诉被告保定市清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封存一案,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决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文峰、张丽负担。审判长 赵志民审判员 姜文琦审判员 宗宝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