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再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乐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乐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再23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二道街65号。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强,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百灵,女,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乐群,男,1947年6月29日出生,原哈尔滨自动化成套设备控制厂工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系父子关系),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耀光,黑龙江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上诉人陈乐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2006)哈民一终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哈民监建字第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强、张百灵、原审被上诉人陈乐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葛耀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之间所签订的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房屋拆迁许可证和规划部门存档的拆迁意见答复中,确定了争议房在拆迁的范围内及拆迁属建筑保留(腾迁)。对于腾迁,规划部门的解释为出于对保护建筑进行维修和功能整合的需要,而迁出原有居住的居民建筑保留,故腾迁属于拆迁的一种形式,且腾迁已实际实施完毕。我方已向对方支付相��补偿费用,双方应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审判决未能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因此应当依法改判。陈乐群辩称,从法律效果上分析,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黑龙江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观具有欺诈和故意,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欺骗签订补偿协议书,损害当事人和国家的利益。对方主张腾迁是拆迁的一种,是毫无根据的。腾迁和拆迁不是一个概念,腾迁有腾迁的许可证,拆迁有拆迁的许可证。在哈尔滨市是否具有腾迁许可证,这个没有依据。如果对方说腾迁,应拿出腾迁的主体,政府应该出具委托书。本案争议房屋既不属于腾迁也不属于拆迁。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从司法为民的角度,还老百姓一个公道。本院再审认为,虽然黑龙江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因本案诉争房屋属于二类保护建筑,原审对诉争房屋是否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6)哈民一终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及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05)里民三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朝晖审判员 刘善全审判员 李子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欣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