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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捷森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王翠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捷森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王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34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捷森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王翠英,女,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89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3月06日向被执行人王翠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翠英银行存款人民币1909.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