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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郝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界,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北路***号。负责人:张月信,行长。原审被告:郝搏,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上诉人王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及原审被告郝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界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淼蛟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孙禾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怡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