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平申请执行胡春海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胡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李平,女,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被执行人胡春海,男,汉族,个体商户,字号为穆斯林海鲜火锅,住望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122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立军审判员 刘亚芝审判员 王卫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诗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