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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平申请执行胡春海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胡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李平,女,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被执行人胡春海,男,汉族,个体商户,字号为穆斯林海鲜火锅,住望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122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立军审判员  刘亚芝审判员  王卫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诗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