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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孙万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913号被执行人孙万军,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于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孙万军犯盗窃罪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苏0830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孙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根据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履行期限为2016年3月27日,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移送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孙万军纳入全国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3月15日分别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万军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通过实地调查及走访村委会对被执行人孙万军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了解,据村委会工作人员述说,孙万军家庭比较困难,自从两年前孙万军母亲去世以后孙万军就没有回来过,媳妇两年前也走了,现在家里就孙万军父亲带着孙万军的女儿生活,孙万军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15时18分与孙万军所在的片警徐警官联系,了解到孙万军家中经济困难,未成家,近年来已经多次被判刑及处罚。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4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