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东马圈村东22号。法定代表人:陈利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生,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81号405室。法定代表人:郭书台。上诉人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7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上诉人天津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连刚审判员 王鸿云审判员 王润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