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段某1、段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某1,段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1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1,男,1954年11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农民,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段艳国、付平申,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2,男,1964年12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人,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张仁彪,云南红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段某1与被上诉人段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1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被继承人段某死亡后其再婚配偶张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遗产继承权,在尚未对段某的遗产作出分割前张某也相继死亡,故张某的子女应追加为本案的诉讼参与人。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100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段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华 虹审判员 李城橙审判员 汪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