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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97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被申请执行人: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室。法定代表人:左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保险公司已经履行(2017)陕0429民初4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件款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9执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周锋审 判 员  成园园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