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高恒与吴聪玲、吴逞英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高恒,吴聪玲,吴逞英,吴俏春,吴云霄,吴华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867号原告:吴高恒,男,193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吴聪玲,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吴逞英,女,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吴俏春,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吴云霄,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吴华伟,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高恒诉被告吴聪玲、吴逞英、吴俏春、吴云霄、吴华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高恒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高恒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高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吴高恒负担。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