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刑更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伟峰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伟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刑更297号罪犯赵伟峰,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以(2011)新刑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伟峰犯抢劫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系主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至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七日止。宣判后,2011年9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至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告、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伟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伟峰于2010年9月14日及10月13日,伙同他人窜至新蔡县古吕镇作案六起(并在其中二起行为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胡某等人多部手机、现金、电动车、项链等财物。2010年10月13日22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过程中,该犯趁李某衣服被脱光并被蒙住头之机,对李某进行猥亵。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伟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伟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至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树利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