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乐享驿站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申豪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乐享驿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豪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范氏科技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乐享驿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状,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方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申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季卫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浩,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垚翔,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上海范氏科技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侯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炤熠,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乐享驿站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申豪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范氏科技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0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05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吴 俊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徐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