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济英与重庆利华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济英,重庆利华机械厂,潘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736号申请执行人王济英,女,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利华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柿子村,组织机构代码90309760-8。诉讼代表人潘兴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潘兴华,女,1954年2月19日,汉族,重庆利华机械厂厂长,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王济英与重庆利华机械厂、潘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利华机械厂、潘兴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法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4月19日,被执行人重庆利华机械厂、潘兴华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诉讼费1125元,并向本院支付案件执行费66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利华机械厂、潘兴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7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