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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缪传平与唐爽、蒋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传平,唐爽,蒋兰,段军海,袁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763号原告:缪传平,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雯,重庆张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爽,男,汉族,1987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蒋兰,女,汉族,1990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段军海,男,汉族,1957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袁彬,男,汉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764、766、768、770号、二层201号、4层401号。负责人:谢文风,公司经理。原告缪传平与被告唐爽、蒋兰、段军海、袁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缪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由缪传平负担。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静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