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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廷兵与王廷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兵,王廷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645号原告:王廷兵,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隆,四川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廷辉,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兵与被告王廷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廷兵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文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