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廷兵与王廷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兵,王廷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645号原告:王廷兵,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隆,四川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廷辉,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兵与被告王廷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廷兵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文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