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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6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书电与魏新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电,魏新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6925号原告:王书电,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8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魏新现,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王书电诉被告魏新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书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自建代理审判员 : 李 钰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