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陆孝兰、广西荔浦爱思特木业衣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孝兰,广西荔浦爱思特木业衣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陆孝兰,壮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广西荔浦爱思特木业衣架有限公司,民族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青山镇永华工业区。本院在执行陆孝兰申请执行广西荔浦爱思特木业衣架有限公司关于国内仲裁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陆孝兰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荔劳人仲裁字[2016]第4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启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