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5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辉与被执行人大庆市海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大庆市海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25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69年1月,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被执行人大庆市海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法定代表人林少生,职务经理。申请人张辉与被执行人大庆市海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2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已停业,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丽萍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