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84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释放,同年11月2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小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16号”夏利”牌小型客车,在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场东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岗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68mg/100ml。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变造号牌甘****66(真实车牌号为:甘****16号)的夏利牌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场东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7.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扣押、收缴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假牌照机动车,财物不备书uang810011652,,,,,,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危险驾驶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魏公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虎桃兰????????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