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孔润江、莫小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润江,莫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孔润江,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莫小云,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住苍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孔润江与被执行人莫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有位于梧州市万秀区(原蝶山区)富民二路太和里20号房屋(产权证号:梧房权证蝶山区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150.42㎡)1幢及所占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梧国用[2013]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10.36㎡),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房屋所占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设抵押并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故不具备执行条件。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莫小云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孔润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莫小云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潘锦波审判员 谭飞文审判员 卢远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