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615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苑立东,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华,公司销售法务。被告: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龙山新区齐山西路南侧昆仑龙山公馆9幢3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柯晓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