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艳新、张计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艳新,张计满,张桂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2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艳新,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计满,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桂英,女,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再审申请人徐艳新因与被申请人张计满、张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6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艳新申请再审主要称,1.被申请人原审时陈述矛盾,所说借款时间前后不一致,其称是转账,但是不能提供转账证明。其陈述2013年9月12日还款14万元,2014年2月11日还款15万元,3月3日还款16万元。共计还本息45万元,付利息5万元。按照被申请人所说借款日期最短时间2013年9月23日计算,应付利息61506元。支付利息与现实不符,显然是虚构事实和掩盖先还款后借款的漏洞。2.申请人在原审时已提交购房协议,收款收据原件和相关证据、证人证言。房产买卖前被申请人用轮胎抵押借我款是300万元,以后逐渐还至2014年3月,被申请人尚欠260万元,有价值280万元轮胎在我处抵押,与此房产买卖无关。原一审就此事实已查明。3.原二审法院与原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原二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借款时间,所述事实前后矛盾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没收到40万元购房款,支付购房款与日常生活习惯不符,涉案纠纷名为买卖关系,实为借贷关系,是借款担保,该认定错误。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一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原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考虑本案《房屋买卖协议》、房款收据等证据所存在的不合常理的情况,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收到涉案房款的收据签字之日当天(201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作为本案所涉房产的卖方反而向申请人账户打款的事实等情况,结合原一审、二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对张计满的询问笔录的内容等情况,原二审法院综合考量,认定涉案纠纷名为买卖关系,实为借贷关系,并据此驳回申请人徐艳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诉人徐艳新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艳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晓玉审判员 宋 菁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立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