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丹丹与谌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丹,谌述兰,曹文义,马德芳,曹长卿,曹师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429号原告张丹丹,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系曹千祥之妻子。委托代理人陈令、孙雷骁,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领执行款、代领各类法律文书、代为仲裁、诉讼、调解。被告谌述兰,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委托代理人苏良,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曹文义,男,193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系曹千祥之父亲。第三人马德芳,女,194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系曹千祥之母亲。第三人曹长卿,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系曹千祥之子。第三人曹师嘉,女,200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法定代理人黎某,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系曹师嘉之母亲。上述四名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世文,随州市曾都区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有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有权和解;有权代为上诉等权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丹丹与被告谌述兰及第三人曹文义、马德芳、曹长卿、曹师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丹丹以双方准备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丹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丹丹负担。审 判 长 吴明森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兵 更多数据: